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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惩治责任人也许比赔钱更重要
www.110.com 2010-07-21 10:34

  在国家赔偿方式中,人们摇旗呐喊要设立精神抚慰金制度,却忽视了我国《》中已有的良好条款。《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慰金当然必要,但是对直接责任人的惩治,同样起到精神安抚的作用,有时甚至比抚慰金的效果更好。笔者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常听到受害人说“如果让违法办案的人脱制服,我就不告了”。我们生活在自己的传统文化中,大家认同对强者的惩治,就是对弱者的扶持。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伤害老百姓,造成最大的痛苦不是物质损失,而是强者对弱者精神上的凌辱和人格上的蔑视。违法责任人往往成了受害人怨恨的靶子,许多申诉上访的人就是要求请求处理违法责任人,所以对责任人进行惩治,责令责任人承担行政、经济等责任,让受害人看到违法责任人也付出了精神上的代价,让受害人解除精神痛苦,得到一种心理平衡,这也符合损害互抵原则。而在一些国家赔偿案件中,最让受害人痛心和愤愤不平的是,国家赔钱了,违法责任人却若无其事,甚至还可以青云直上。此时,无论国家赔多少金钱,也达不到国家精神安抚的目的。
  《国家赔偿法》虽然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制度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使得这一制度在现实中不尽如人意,使一些违法责任人认为国家赔偿也不是自己赔偿,他们对自己的违法和过错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执法风险很小,这不仅不能及时矫正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且不能及时安抚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导致立法目的难以有效实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
  这让我们反思,设立国家精神赔偿制度的作用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国家赔偿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取得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
  □刘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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