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指数”看“行情”
统计分析显示,13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赔偿申请和决定赔偿的案件数量总体上升,在出现两次增长高峰后趋于回落。第一次高峰出现在1998年至1999年间,当时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刚开始施行,一批被收容审查人员得到集中处理,法院判无罪和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上升较快,赔偿案件“涨幅”显著。随后,持续下降。第二次高峰出现在2003年至2004年,检察机关开展了清理纠正超期羁押的专项活动,一批被超期羁押人员提出了赔偿申请。
然而,决定赔偿的案件在实践中并非完全能够得到执行。
主观方面,受传统的政绩观和考评导向影响,赔偿义务机关或多或少存在“怕赔”、“不愿赔”的顾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的“积极赔、主动赔、依法赔”,落实到基层检察院的“内化于心,外践于行”,需要一个观念转变和理念升华的过程。
客观方面,赔偿经费管理体制和支付方式的不合理,是造成赔偿执行难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根据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财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垫付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调查显示,一些地方的市、县级财政尚未将赔偿费用列入预算,或者因财政困难而预算不足,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检察院先行垫付后,申请核拨相当困难;一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检察机关为了执行赔偿决定,不得不挤占原本就十分紧张的业务经费甚至通过扣发工资、干警集资、以个人名义借款等方式筹措赔偿金,严重影响赔偿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在80%以上的刑事案件集中在基层检察院和70%以上的刑事赔偿发生在基层检察院的现实下,“执行难”已非“态度好”所能承受之重。
赔偿经费管理体制和支付方式的不合理,是造成赔偿执行难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
确认之争
确认是赔偿的前置程序。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自认其行为违法的确认程序,被戏称为“与虎谋皮”。类似的质疑,可以归结为:“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公信力如何保证?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书能否直接视为确认存在的分歧,如何解决?在共同赔偿案件中,推诿扯皮现象如何避免?对该确认的迟迟不作结论,或者错误作出不予确认决定的救济质量和效率如何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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