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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浅析(7)
www.110.com 2010-07-21 10:41

  随着人类进入了21世纪,肯定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和理论,已越来越占据主流地位,对于行政侵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保护,采取包括财产赔偿在内的多种方式予以救济。对于行政侵权行为如不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对于行政侵权行为,也不能更有效地防止。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基本方略,对于行政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采取有效的赔偿措施,确立相应的财产救济法律制度,势在必行,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成为诸多行政救济措施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方式。

  注释:标号均为引用参考资料。

  [1]参见胡志淼所着的《行政法学》第532页,法律出版社出版。

  [2]参见胡建淼所撰写的《中日国家赔偿法:比较与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宪政论丛》第1卷第123页。

  [3]参见柳福华主编的《国家赔偿名案点评》第55-5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4]参见王利明所着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第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5]参见刘保玉所撰写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法学》1987年第6期。[6]参见关今华、庄仲希所着的《精神损害赔偿实务》第1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7]参见张新宝所着的《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第19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8]参见佟柔所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第4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9]参见张新宝所着的《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第20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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