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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与标准若干问题研究(7)
www.110.com 2010-07-21 10:47

(五)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所谓损益相抵原则,又称损益同销原则,是指受害人就损害发生而从其他渠道行到的金钱补偿,应当在其所得到的赔偿金内扣除,赔偿义务机关只要赔偿前两项差额的赔偿原则。适用该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受害人享受双重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损益相抵原则,因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时不得适用该原则,也就是说,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于法无据。如果其适用该原则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赔偿争议。 (作者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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