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违法归责原则前提下责任分担的必要性。
关于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学理研究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世界各国行政赔偿制度也不尽相同,有关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违法责任原则,我国采用的是违法责任原则,就是说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行使职务的行为合法,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比如,受害人与行政机关共同违法造成损害,双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为此,确立违法归责前提下责任分担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1、违法归责原则下责任分担与宪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以及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相协调,也符合国家赔偿的特点。
2、违法责任原则下责任分担属于客观责任原则,简单明白,操作性强,避免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主观方面认定上的困难,有利于当事人取得赔偿。就是说只要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规范,受害人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受害人可以不问行政机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过失,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但同时,在本质上又与民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相一致,符合近代侵权理论的重要原则。
3、违法责任原则下责任分担以执行职责违法为承担责任的前提,避免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忽视国家承担责任能力有限性的弊端,有利于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区分开来,与我国国家的国力相适应。
二、行政赔偿中违法归责前提下的责任分担情形。
前面说到,我国行政赔偿法律规范中确立了违法归责原则,但对于违法归责原则下责任如何承担,具体如何适用的法律规范却少之又少,学理上的研究也不多。国家赔偿法也只规定了违法赔偿与不赔偿的几种情形,对于什么情况下要适用责任分担,则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赔偿实践中存在责任分担的情形大概有如下几种: 第一、行政机关因职权行为违法造成当事人损害,而受害人对该损害的产生也存在违法情形,即出现混合违法情形。
第二、受害人虽然也存在违法行为,但因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给予的制裁较重,而使其受到超出法定限度的损害。即自由裁量违法情形。
第三、损害还因为第三人的违法或过错造成,不仅仅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产生。即第三人违法情形。
第四、国家行政机关因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损害的结果扩大。即损害结果扩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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