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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消灭登记实施办法(3)
www.110.com 2010-07-19 09:53

  三、船舶消灭(注销)登记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消灭登记(船舶消灭登记);项目编码:222交通05—03。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航务(海事)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航务(海事)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市海事部门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八)申请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九)申请表格:

  填写“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该申请书可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航务(海事)局窗口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航务(海事)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填写“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2、审定

  承办:市航务(海事)局安全监督科负责人、局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航务(海事)局安全监督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时限:1个工作日。

  4、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航务(海事)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5、立卷归档

  许可工作结束后,市航务(海事)局安全监督科将许可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五)年审、年检:无

  (十六)监管措施: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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