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商法 > 海事诉讼法 > 审判程序 >
民事裁定书(因撤回申请而终结督促程序用)
www.110.com 2010-07-19 10: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的民事裁定书
               的(因撤回申请而终结督促程序用)
                     的(××××)×海法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因……(写明撤回申请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案件受理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的审判员 ×××
                    的××××年××月××日
                         的(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本裁定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受理基于海事事由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后,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法终结督促程序时使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