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伙加盟 > 合伙企业设立 >
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www.110.com 2010-08-03 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