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伙纠纷 > 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注册 >
合伙企业登记规范(试 行)(3)
www.110.com 2010-07-17 15:09

  七、执照遗失补发

  (一)程序

  1.申请:

  (1)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的工商局书面报告,申请补发;

  (2)企业自行登报,声明遗失的执照作废。

  2.受理:

  (1)原登记的工商局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2)向申请人出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3.补发:原登记的工商局补发营业执照。

  (二)需提交的材料

  1.说明遗失原因,并申请补发的报告;

  2.登报凭据;

  3.遗失正本的,交回副本;遗失副本的,交回正本。

  (三)时限

  挂失后,受理申请到核准补发执照,10日内。

  (四)收费标准

  补发营业执照,每次50元,发给正本一本;需领取副本的,每本10元。

  八、年检

  (一)程序

  1.申请:

  (1)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向原登记的工商局申领《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

  (2)报送填好的《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审核:原登记的工商局受理审核有关年检材料。

  3.交费:企业交纳年检费。

  4.照加注: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5.发还执照:发还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支机构应同时提交其所属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须经企业加盖印章)

  3.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许可证复印件或书面意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

  1.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2.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3.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5.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6.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7.企业设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8.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等。

  (四)时限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

  (五)收费标准

  每户50元。

  资料下载:合伙企业登记规范(试 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