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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及年检
www.110.com 2010-07-17 15:09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合伙企业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办理程序

  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 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4) 合伙协议;

  (5) 出资权属证明;

  (6)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9)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 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4)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其中属新入伙的提交入伙协议及新合伙人身份证明、退伙的提交退伙协议;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提交新的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委托书及《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因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变更需变更相关登记事项的,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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