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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规范(试 行)
www.110.com 2010-07-17 15:09

  一、设立登记

  (一)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程序

  1.申请:

  (1)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经营所在地县级工商局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持填好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以及有关材料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工商局提出申请。

  2.受理:

  (1)县级工商局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2)向申请人出具《合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3.审核:县级工商局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可以书面审核,也可以根据需要实地核查。

  4.发照:

  (1)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2)不予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三)登记的主要项目

  1.企业名称:指经县级工商局预先核准的名称;

  2.经营场所:指合伙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

  3.经营范围: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4.经营方式:指生产或经营(批发、零售、服务等);

  5.合伙人姓名:指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和所有者的姓名;

  6.合伙人住所:指各合伙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载明的详细住址(异地经营的,同时要填写暂住证上载明的住址);

  7.出资额:指合伙人以各种出资方式实际缴付给合伙企业的资产的数额,即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和劳务的作价数额;

  8.出资方式:指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和劳务出资;

  9.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合伙企业确定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没有确定的,指全体合伙人;

  10.分支机构:指合伙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四)需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合伙人是流动人口女性且年龄18至49周岁的,须提交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写明: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1)以货币出资的,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2)以实物出资的,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权证明,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

  (4)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以劳务出资的,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下列之一):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2)租赁房产的,提交房产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由产权人签字确认与原件相符);

  (3)无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复印件或书面意见复印件(核对原件);

  9.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委托书;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时限

  受理至审核决定,15日内。

  (六)收费标准

  每户300元,发给营业执照正本一本;经营者需要领营业执照副本的,每本10元。

  二、变更登记

  (一)需办理变更登记的主要项目

  指合伙企业改变登记的主要项目。

  (二)程序

  1.申请:

  (1)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原登记的工商局领取《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持填好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有关材料向原登记的工商局提出申请。

  (企业变更住所跨原登记的工商局辖区的,应向迁入地县级工商局申请)

  2.受理:

  (1)原登记的工商局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因住所变更,迁入地县级工商局受理的,由迁入地工商局向原登记的工商局发出《合伙企业迁移通知书》)

  (2)向申请人出具《合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3.审核:原登记的工商局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发照:

  (1)准予变更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同时换发营业执照。

  (2)不予变更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企业登记委托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执照登记事项改变的提交执照正、副本);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场所证明(下列之一):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2)租赁房产的,提交房产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由产权人签字确认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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