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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合作协议
www.110.com 2010-07-17 15:01

  合作伙伴合作协议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网 址: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电子邮件:

  乙方名称:深圳市明大伟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楚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紫荆花园紫云阁16G

  联系电话:0755 - 82911793            传 真:0755 - 82911793 - 815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一条 协议项目和目的

  1-1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中国大中华资讯网渠道分销合作体系及管理规范20070115》(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规定(即大中华资讯网分销合作伙伴申请资格规范),甲方申请成为大中华资讯网____________分销合作伙伴,并完全接受乙方的规范,经乙方初步审核符合规范中规定的该级北京大中华资讯网(以下简称大中华资讯网)分销合作伙伴申请资格,签署本合作协议。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产品或服务的分销体系,保证甲方销售或提供的乙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正宗、渠道合法。本协议不意味乙方授予甲方作为自己代理人的权限。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成甲方获得了乙方的代理权,以及可以以乙方名义面对任何层面的客户。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乙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乙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但不得对外宣称自己是乙方的代理商。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面对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授予甲方"大中华资讯网________合作伙伴"资格,由甲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分销乙方的域名注册、网站寄放以及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以上合作业务项目依据《中国大中华资讯网分销项目与价格体系》为准)。

  第二条 《中国大中华资讯网渠道分销合作体系及管理规范20070115》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按照本规范的各项有关规定对甲方及所有大中华资讯网分销合作伙伴实施申请、审批、业绩统计、考核、定级、奖惩等方面的统一管理,特别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业绩的完成情况对甲方的分销级别(资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的业绩考核标准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3-1-2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甲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甲方可享受乙方在规范中规定的对该级分销合作伙伴提供的各项服务与支持,但应受乙方的成本控制制约。

  3-1-3依照乙方规定提交预付款 元,甲方承认第一次支付的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甲方上述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甲方同时向乙方提交保证金 元,甲方未完成第一次支付的预付款的业绩而要求终止本协议的,不得要求退还保证金;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完成第一次支付预付款的业绩且没有其他违反本协议及分销合作伙伴规范的行为,保证金将在本协议到期或解除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甲方出现违反本协议或分销合作伙伴规范的行为,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3-1-4依照乙方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乙方指定的合作伙伴价格。甲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乙方公开报价。

  3-1-5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3-1-6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3-1-7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中国大中华资讯网认定______合作伙伴"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代理”、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创联""大中华资讯网""中国大中华资讯网"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创联""大中华资讯网"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代理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3-1-8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1-9与大中华资讯网正式签署本合作协议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取消其合作伙伴资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3-1-10甲方与乙方的其他分销合作伙伴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3-1-11本协议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一) 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二) 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 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2甲方如非CNNIC授权代理,则不得以CNNIC授权代理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给大中华资讯网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大中华资讯网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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