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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7 15:30

  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

  出资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人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其他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8条: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给合伙

  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解析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不得以从事执业活动的合伙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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