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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也应对外债负连带责任
www.110.com 2010-07-17 15:47

  【案情回放】

  甲、乙、丙、丁4人合伙经营一家加工厂,生意起先十分红火,后因市场原因,生意萧条,甲觉得没有太大利润,决定退伙。甲在分割了入伙时投入的财产和积累的财产后,也按合伙约定分担了合伙期间的债务,随后退出了合伙。乙、丙、丁3人继续合伙直至今年,但加工厂的生意非但没有起色,反而严重亏损,于是乙、丙、丁3人决定散伙,在对加工厂清算后还负债60万元左右无力清偿,债权人请求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认为虽然债务是自己合伙时欠下的,但自己已经退伙并分担了应承担的债务,无需再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退伙人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提出退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该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合伙人之间如何约定,不管退伙人退伙时是否承担了应承担的份额,退伙人都要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退伙时分摊债务仅对他们4个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而无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丙、丁4个合伙人连带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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