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伙纠纷 > 合伙纠纷 > 合伙企业纠纷 >
分组审议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
www.110.com 2010-07-17 15:26

  2006年4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关于修订合伙企业法的必要性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合伙企业法是一部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其修改影响重大。合伙做生意、合伙办企业,这种形式在人类历史上很造就出现了。从前的手工作坊、小店铺,很多是合伙经营的。历史上曾经辉煌的晋商,当代蓬勃发展的浙商,在他们成功的经营方式中,也有合伙企业。看来,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而又有生命力的企业组织形式。当今美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迅速,相当多的投资用于创新、孵化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合伙企业制度。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拓展和丰富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相关规范,这对于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更多地流向创新企业、倡导支持全社会的创新创业风尚,都具有积极意义。修订草案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创新精神,我都非常赞同。修订草案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一部分合伙人不必承担无限责任,而只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承担有限责任。这有利于鼓励和发展风险投资事业。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减少了,就能够更多地关注那些极具市场发展潜力的知识型、科技型中小企业。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使得大型企业可以与具有经营、知识和科技优势的个人或中小企业组成新的企业,并充分发挥合伙企业的比较优势,实现新的创业和发展。总体来看,修订草案的这些规定,有利于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孵化,有利于以知识为基础的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提升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必将积极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事业。这部法律的修订,也使我们加深了对制度创新的认识。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关键是要切实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要发挥这种主体作用,与采用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都有密切关系。可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我们制定和修改每一部法律,都要着眼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把激励和保护创新的精神体现在整个立法工作中,体现在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希望新闻媒体积极配合这部法律的审议出台,做好宣传和引导,使社会各方面都能正确理解其重要意义,倡导有利于创新的舆论氛围,使得这部法律能够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李连宁委员说,合伙企业虽然看起来数量不多,规模也不大,显得很不起眼,但实际上它是一个蕴藏着巨大动力的经济组织形式。有一个经济学家说到“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有人认为是技术创新,也有人认为是人力资源开发,但是真正的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一种有效的经济组织,有效的经济组织能够刺激技术的创新和经济的增长。虽然合伙企业不可能与跨国大公司、国有大企业去比,但是合伙企业法这次的修改,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他们自主创业、自主创新的意义是非常大的。特别是本草案中增加了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对中小企业的创业,对高新技术的开发,提供了非常有效的经济组织保障。同时也对服务业的发展,特别是对各种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保障,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有了一个有限责任的保障以后,他们的发展会更快。所以我认为,本法虽然看起来不太起眼,但实际上意义很大。我赞成这次修订的总思路。

  伍增荣委员说,我认为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是比较完善的,用词也比较准确、简洁,一看就明了,特别是又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这十分重要。且对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我认为这些规定都很好,符合我国现在合伙企业实际发展的需要。从明晰的修改条款内容来看,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以,我对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比较满意,表示同意。

  吴自祥(全国人大代表)说,合伙企业法是我们国家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它与公司法,个人独资法一起构成我国的企业组织法律制度的框架,有力促进了合伙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进步。随着近10年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对它的修改是及时和必要的。该修订草案进一步体现了扩大合伙人的关系,鼓励投资,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合伙人、债权人利益的精神,本次修订我完全赞成,

  王学萍委员说,对合伙企业法草案谈几点看法。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起草组对本法进行了大量的、有针对性的、有可操作性的修改和完善,现在提出的草案,我认为很好,表示赞同。

  郑功成委员说,第一,非常赞成修订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在我们国家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需要发展合伙企业的理由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创新型国家必须有以企业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没有风险投资,创新型国家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创新是有风险的,创新的成果只有通过风险投资才能得到。二是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服务领域,国际上有很多著名品牌的会计师事务所等都是采取合伙形式,而在国内这样的品牌还没有形成,很多国内相关的服务都是聘请国际上著名品牌的事务所来提供的,这使得很多利益都被国外的公司分割了。因此现在对这部法律做一些修改,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也有利于专业知识与专业技术服务业的发展,我很赞成增加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等内容。

  沈春耀委员说,合伙企业法自97年制定以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根据新的情况,对合伙企业法及时作出修改和完善是必要的,我非常赞成。首先,在实践中有这个需要。修订草案的说明非常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就是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引入有限合伙的机制;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也需要引入有限责任合伙的机制。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做了规定,比如深圳、北京和杭州,就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关系到市场经济主体的制度,还是应该在国家层面上作出一个统一的规定比较好,地方各自规定,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其次,修改合伙企业法,符合大的政策环境。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出了系统、全面的修改,效果是比较好的。现在总的政策环境是放宽、宽松,为各种创业和事业发展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所以修改这个法的政策取向也是好的。第三,修改合伙企业法符合法制建设的规律。这里修改的内容,很多在1997年制定合伙企业法的时候就提出过,包括有限合伙和法人合伙,当时着眼于先把合伙企业制度确立下来,实现有限的目标,较为复杂的问题,留待以后逐步解决。经过这么多年,合伙机制还是有益的,现在进一步完善也是符合法制建设规律的。财经委提出的修订草案,总体上比较好,有些问题还应该认真研究一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