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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审议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5)
www.110.com 2010-07-17 15:26

  黄焕升(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觉得修改合伙企业法很有必要,表示赞成。提点意见。草案第7章和第8章的名称有点雷同,容易混。现在草案的表述,在法律文本和教科书里确实是可以这么说,但是在老百姓中间容易引起混淆。我建议将第7章改成“两合公司的特殊规定”,第8章改为“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

  关于专业服务机构适用的问题

  李连宁委员说,这次修订把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而且也把有限责任合伙对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但是在适用的时候又恰恰把它给回避掉了。既然立法是要对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保障,为什么在适用的时候又偏偏要把它回避掉?也许是对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究竟算不算企业的一些问题尚存争议,在法律上能不能做这样一个规定,即“专业服务机构可以适用本法”。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但是现在整个把它排除在适用之外,本来就想解决这个问题,又花了很大的力量拟定法律条款,结果到最后还不适用,立法就落空了。能不能既不要求专业服务机构“必须”适用本法,又不要把它完全排除在外,作出专业服务机构“可以适用本法”的规定。

  沈春耀委员说,草案第70条规定,有限责任合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第70条给出了一个有限责任合伙适用的领域,意图是好的,但是从市场主体立法的性质来说,法律只是提供制度上的组织框架和机制,供市场参与者来选择,谁来用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法定的。会计师、律师、评估师、测量师、设计师、医师等都可能采用。现在专门点出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好像专为它订制的,感到有点窄,挂一漏万,这个机制可用的专业服务领域比较多。公司法上有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并没有明确适用于哪些行业和领域。国外确立有限责任合伙主要是着眼于专业服务,但在法律上一般不明确规定它的适用领域。第70条的内容可以不写,有限责任合伙主要是着眼于专业服务,至于什么样的服务和业务愿意进入、采用,应让市场去选择或者由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作规定。

  全文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草案第70条,关于有限责任合伙适用范围的问题,条文当中明确地讲,本章规定适用于依法登记为合伙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这里有点偏爱,好像就是会计师事务所是专业服务机构,当前还有资产评估事务所、建筑设计事务所、个人诊所等等,只点一个,好像偏爱过头。为了避嫌,可把“会计师事务所”这几个字删掉。

  王永炎委员说,我提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从事专业服务的合伙组织是不是能够适用合伙企业法?现在社会上还是有一部分合伙办的诊所、研究所以及学校,这都是事业单位,也可以说它是专业服务机构,而且也是营利性的机构。这就遇到很多的问题,比如合伙办的诊所垮了以后,他们的债务和其他经济问题怎么办?再有合伙办的学校与合伙办的研究所是否按这部法中所规定的关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等等。财经委对修订草案做的说明中讲,因为不同专业服务机构的性质认定还存在分歧意见,所以,草案未直接规定依照其他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适用本法。我的意思是,不只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等,还有其他的相关事业单位,比如我刚才说的涉及到医疗、教育、科研等相关的一些法中尚没有这些内容,那么,这部法的修订如何来对待现实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否要包括这些内容?建议进一步调研后再做考虑。

  陈佳贵委员说,草案关于调整对象问题没有作规定,可以选择合伙制,也可以选择公司制。有一些国家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只能是合伙制,我们这里放宽了,原来的规定是怎么就是怎么的,服从原来的规定,没有强制规定会计事务所等等必须要实行合伙制。那么这个法律调整的范围就非常有限了。能选择公司制就没有必要去搞合伙制企业,因此这样的企业形式将来可能是很少很少的,大多数的企业不会这样做的。

  陈慧珠(全国人大代表)说,据说合伙企业有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中心,还有律师事务所、诊所等,后来有关同志讲现在律师事务所和医院都不愿意作为合伙企业,不愿意纳入这个范畴。我就想,我们立法的宗旨到底是什么?搞合伙企业法,一方面是为了确定它在法律上的地位,另外维护投资者的权益,现在修改是为了风险投资,鼓励民间投资等,但是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为了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我认为这是我们立法非常重要的方面。修订草案对这方面是不是考虑周全了?否则的话,怎么可以他说不愿意加入进来就可以不加入进来?好像从道理上讲是不可以这样的。所以我就想,是不是凡是类似这样的组织、机构,就应该属于这个范围,都应该作为合伙企业,用合伙企业法来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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