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3、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的向债权人负责,叫做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因此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的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应一并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五)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1、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概述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情形,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此,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移转于承受人,包括在合同权利转让或合同义务的转让中,与原债权人或者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也一并移转。
和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一样,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可以分为全部的概括转让和部分的概括转让。部分的概括转让,可以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如企业兼并。
根据《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 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适用关于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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