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法院从第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还款协议的履行情况推导出这个还款协议是一个债务转移协议。“尽管原告并未与两被告签订过书面债务转移的协议,但第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的行为,应当推定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债务已经转移给第二被告”。这段判决中间,不难发现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没有债务转移的协议,又如何出现债务转移呢?《合同法》中规定,债务的转移必须由债权人的同意,这样的同意是明示的,我们通常不认为口头的同意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如果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债务转移协议,又如何认定发生债务转移呢?我认为,法院的推断应该是:由于第二被告在没有接受到任何借款的情况下,做出了很多还款的行为,从而推定为第二被告是在履行第一被告的还款义务,这个还款是建立在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的基础上的。可见,《借款协议》是书面的债务转移协议,同时也争得了债权人的同意,这个债务的转移合法有效。
从上面的两个推定,我们可以认为法院认定的债务转移的事实基本符合,判决也是成立的,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判决。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这个案件得出以下的结论,由此对于债务的转移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
第一、正确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关键在于债权人在这个中间担当了一个怎样的角色,他的意思表示是否放弃了对第一债务人的追索权,如果放弃,我们可以视为债务转移,否则只能作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二、是否具有债务转移的协议。债务转移是需要债权人的同意的,故而一定要存在一种有效形式的协议,这个协议是符合一般合同的和的规定的,并且是反映了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一个合同。缺少以上任何一项都不能作为债务转移,我认为,这个也是债务转移的必备要件。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原告与第二被告的《借款协议》(虽然这个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推定,但符合协议的要求)
第三、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这个是债务转移的前提。那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是不能转移的,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以及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得转移的都不能转移。
第四、债务必须合法存在。如果债务的存在本身是违法的,他的转移行为必然是要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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