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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不平等格式合同”
www.110.com 2010-07-08 10:07

发生消费争议时,商家往往理直气壮地拿出有关合同文本来搪托,但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普遍存在权利失衡的现象。重在保护商家的利益,轻视消费者利益是“不平等格式合同”的特征。不久前,上海市律师协会受市消保委之邀,派出律师对一些消费争议案进行评议,他们发现了不少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调整手机三包期折旧费率

  【案例】趁商场手机打折销售,小张兴冲冲买回一部手机,使用5天后发现,手机信号时强时弱。他要求商家换机,商家爽快地答应了,但要求小张支付一笔折旧费。原来,移动电话中规定:消费者如果在购机15日内发现手机有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货的,需交纳一笔每天0.5%的折旧费。小张虽遭受5天弱信号之苦,但为换机不得不再搭进去30元(手机价格1200元×0.5%×5=30元)。

  【律师点评】移动电话买卖合同设置这样的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消费者恶意维权。曾经有些消费者在三包期间,两三天就换一部手机,以试用各款手机。上海市绍平律师事务所的郑绍平律师认为:该条款的设置抑止了试手机的现象,但对于确因质量问题而更换手机的用户来说,显得不公平。他建议调整移动电话买卖合同中的换机折旧费,将原定的每天0.5%折旧费调整为每天0.25%,这样既顾及了经销商的利益,也兼顾了因质量问题而更换手机的消费者利益。

  二手车买卖合同应设上限

  【案例】在“行家”推荐下,一款“二厢富康1.6”进入了小王的视野。三年的车龄、自动挡、真皮、方向助力、香槟色,每一点都符合小王的要求,尤其是5.6万元的“绝对心动价”,一下子就激起了小王的购买欲。经销商要求小王当即预付占车款40%的定金(2.24万元)。但当他回家向妻子宣布这条消息时,妻子极力反对。小王只得退车,并愿意牺牲部分定金,但对方一口拒绝:“因为你付了定金,我只好拒绝了出价7万元的买家,你现在不要了,我的损失怎么办?”2.24万元的定金有去无回。

  【律师点评】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尹文清律师指出:为了确保双方交易顺利进行,或约束交易双方的违约行为,二手车交易时,卖方通常会要求买方在达成购买意向时,交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待车辆过户时,买方再向卖方支付余款。这原本无可厚非,但个别卖方在定金上漫天要价,定金可以高到总价的30%、甚至是总价的50%!完全逾越了有关定金的法律规定。律师提醒消费者,按照《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最高限额是成交额总价的20%,一旦超过20%,该合同可视为无效。为此,律师建议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写入:“交易定金的上限为20%”。

  利息支付不能有双重标准

  【案例】李小姐在沪上一家知名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开户时,25周岁的李小姐无意间将自己的年龄填成了虚岁27岁。三年后,她在一次意外摔伤后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对她说:按照《保险法》规定,理赔标准应按照你投保时的实际年龄(即25岁)开始计算。李小姐并未支付过“25岁”、“26岁”这两年的保费,保险公司遂要求李小姐补齐欠款,外加欠款的利息,然后启动理赔程序。对补缴保费,李小姐欣然接受,但对于支付利息,她提出了异议:“填写年龄时,在场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没及时提醒,保险公司在核查保单时也没发现问题,要说过错,主要过错是保险公司,我已经补了款,凭什么还要交利息?”更令她愤愤不平的是,这家保险公司以前曾错收过李小姐一笔费用,但保险公司当时除了退费,也没支付给她这笔错款的利息。

  【律师点评】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沈伟民指出:保险公司在利息支付方式上采取“双重标准”。对保险公司有利时需要消费者支付利息,反之保险公司就不肯付利息,这是典型的不公平条款。建议在修订保险格式合同时,采取双方支付利息或者均不支付利息的方式。同时,核实被保险人年龄应是保险公司工作之一,不能以工作上的疏忽要求消费者来承担相应结果,这一点也应在《保险格式合同》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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