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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研究(7)
www.110.com 2010-07-07 21:44


依据民法理论及参照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当表意人无欲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的意图,但进行了意思表示,该人的意思表示应为有效,不能因其表意与真意不符而无效,分析其立论依据及立法本意,从保护表意人及贯彻私法自治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而言,该种将真意保留于心中,虚伪而为意思表示,应不生法律上效力(意思说),但从保护相对人信赖及交易安全而言,不问表意人真意如何,应以已表示的意思为准,发生法律效力(表示说)。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当该情形被相对人明知时,不受该规定约束。例如甲授予乙代理权购买汽车,乙明知其无授予代理权的真意,那么该授权行为应为无效,当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后,该合同效力因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当然无效而无效,不属效力待定合同。
3、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而授予代理权,所订合同无效
通谋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其适用对象包括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契约等,在本文此处,通谋虚伪而授予代理权属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因通谋虚伪的行为属“当然、自始、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缔结合同的效力不可行使补正权,即不可因追认而使合同生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授予代理权,所订合同无效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系绝对无效,故其授予他人代理权的行为亦属绝对无效,不存在补正的可能性,相应地被代理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当属无效。
在此需强调、说明的是,本文所述导致合同效力待定的“授权行为无效”应指授权行为及其基本法律关系的存在系一种可撤销或效力待定行为,其法律后果为无效,并非直接指授权行为为 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上述四种情形系授权行为本身当然无效,无任何补正的可能性,故不存在代理人所签合同效力待定问题,系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5、有基本法律关系而无代理权时,合同效力待定
例如甲雇佣乙为店员,先行观摩实习,但不得出售货物。在此情形,只有一个法律行为即雇佣(契约),而无代理权授予的单独行为,当乙出售某货物时属无权代理行为,要想使乙的出售行为有效,非经甲本人追认。
6、意思表示错误而授予代理权,合同效力待定
表意人为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时,难免会有不符合事实的误认,而发生各种“意思”与表示不相一致的情况,即意思表示错误可以理解为内容错误,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在此我们讨论的是因意思表示错误而授予代理权的情形,该授权因撤销而无效,但意思表示错误并不必然导致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撤销权利的行使与否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7、欺诈、协迫的情形
代理权的授予系法律行为(单独行为),因有欺诈、协迫情形而具有瑕疵时,无疑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总则的规定,但因代理权的授予行为与代理行为具有密切关联,涉及到本人、代理人、相对人的利益,其中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下面分二种情况加以说明:第一,因被代理人欺诈、胁迫而授予代理权,甲受乙欺诈,授予乙出售某房屋的代理权,在乙与他人(丙)订立买卖契约前,甲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在乙与丙订立买卖契约后,甲亦可撤销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其授权行为自始无效,合同无效,乙对丙负无权代理人责任,但如甲未行使撤销权而予以“追认”或不作“否认”表示, 则合同有效;第二,因被相对人欺诈、协迫而授予代理权,甲被丙欺诈、协迫,而授予代理权于乙,以甲名义向丙购车,在此情况下,不管乙知不知道甲受欺诈、协迫的情况,甲均可行使撤销权,从而使甲与丙的合同无效。
本文上述归纳了授予代理权行为“绝对无效”及“结果无效”的几种情形,当授权行为当然、自始、绝对无效时,该无效也必然导致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当授权行为可撤销时,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可谓效力待定,如被代理人行使撤销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如被代理人不行使撤销权或行使“追认权”,则该合同有效。
(四)、表见代理的适用及价值取向,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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