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效力”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07 21:44
从这一实质的认定出发,本人认为所谓的“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其本身因欠缺生效要件,因而是一个虽已成立但无效的合同。其无效是确定的无效而不是不确定的。一方面,此类合同因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因而是当然成立的;而另一方面,此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其主体资格的欠缺,因而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故而是无效的。
2.由于相对人愿意达成一定交易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法律默推其在知悉原合同无效时,愿意将其转化为一项要约,以促使该项交易的达成。这一条件不仅是对相对人约束力的合理性来源,也是相对人享有撤销权的来源。因为,以此方式查知的可推测的意思,不能够与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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