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效力”的思考(4)
www.110.com 2010-07-07 21:44
3.有权人的追认,实质上是对要约的重新承诺,而不是原有合同的重新生效。
三、结论
通过上述讨论,本人认为此类合同的实质已较为清楚的得到认识。
首先,称此类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不妥当的。因为,其效力是确定的无效,而不是不确定的。其中有效的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作为要约存在,对相对人的约束力也是确定的,而不是不确定的。
其次,称此类合同为可追认的合同也是不太妥当的。因为,追认的实质只是对原要约的一次新的有效的承诺,并不是对相对人基于法律默推的要约的承诺。
我认为,称之为“可转换的合同”才是比较合理的。所谓可转换的合同,是指合同本身无效,但因一方当事人之达成交易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因而法律规定其可以单独转换为一项新的要约的合同。此类合同的通性在于,其相对人一方对于欲达成该一交易的意思表示是真实可靠的,并且相对人对另一方主体资格的欠缺在认识上并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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