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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合同诈骗四大利器(3)
www.110.com 2010-07-08 10:39

 

        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大不同
  
  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也有很大区别。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受控于民事法律。如经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即使是严重违约,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以民事判决和执行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合同诈骗一旦立案,公检法机关都要联合介入。如果民事审理在先,则对诈骗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优先于民事判决的效力。
  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有的犯罪分子还将财物用于重复诈骗。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
  与民事诈骗类似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和民事诈骗的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当违约责任,都愿意承当违约责任。与这两者相比,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则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是拿到对方财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
  另外,两者进一步恶化的结果不同。合同诈骗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如果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又犯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则意味着有可能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经济合同纠纷只是一般的违法,但其具备转化为合同诈骗的潜在可能性。如果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加重,则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就是说,经济合同纠纷可以转化成合同诈骗,而合同诈骗只能向更高的罪名转化。
  2003年4月,曾经名噪一时的深圳政华集团原总裁吴志剑,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两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吴志剑是号称靠 800元钱闯深圳发家的传奇人物。其公司业务从房地产到工业、商贸、现代农业无所不包,在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以及美国、澳大利亚等地拥有数十家实业公司。在《新财经》评选的“中国十大富豪”中,吴排在第9位。深圳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志剑主要有两项罪行:一是在1999年11月,为应付香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吴指使手下准备了空白产权证及“深圳市运输局营运中心”的公章、钢印等,伪造了国润、奥润、安润等出租汽车公司名下的营运牌照产权证300多本,该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之二,1999年年底,吴成立了一个小组,从事出租车融资业务,对公司的出租车经营承包合同进行修改,先后与200多名承租者签订承包合同,骗取租金逾亿元,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防止合同诈骗要领
  
  从长远看,要防止合同诈骗,关键是建立一个诚实信用的市场体制,但就目前而言,在交易活动中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这类事情的出现。
  第一,要特别注意考察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和目的,对于急功近利的合同和利益异常丰厚的合同的签订,一定要从对方的角度考察其是否有合理的、正常的动机,对于当事人不正常的让利和诱惑要保持足够的警惕。例如房地产骗子往往吹嘘其项目的丰厚和前景广阔,而当事人要想介入则必须缴纳巨额的金,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有发生最坏情况的考虑,而不是仅仅看到虚拟的巨额利益。
  第二,第二,要特别注意考察对方的履行合同能力,对于不熟悉的客户,要考察其证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不要被其貌似的气势所威慑,由于怕得罪对方而不对其资信情况、履约情况进行必要的考证。有的骗子利用外商急于通过政府官员或者工程主管办事的心理,冒充关键人物进行斡旋,骗取中介费,这样的教训应引以为戒。
  第三,第三,对于标的金额巨大的合同,一定要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特别是担保物权的担保,而且要考察其担保的物权是否存在重复抵押或者利用他人物权进行担保的情况。
  第四,第四,要依法办事,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防止上当受骗。从合同的签订、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到监督履行合同,均应有专业人员(如法律顾问)参加、制订、修改、审查,这样才能尽最大可能防止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纰漏。一般来讲,法律人士的介入,是对合同诈骗的一种较好的预防措施。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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