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押物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情况之一。
第三十二条 未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不得单方面处分质押物。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可单方面处分质押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一)质押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
(二)贷款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将质押物归还借款人;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对质押物进行处分:
(一)由贷款人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二)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资产保全。
第三十三条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和暂停、取消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
(二)为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
(三)发放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
(四)接受本办法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押物的;
(五)质押率、警戒比率和其他贷款额度控制比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六)未按统一授信制度等规定和谨慎原则发放股票质押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
(七)泄露与股票质押贷款相关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和暂停、取消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
(二)用非自营股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
(三)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
(五)套取贷款牟取非法收入的;
(六)拒绝或阻挠借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七)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商业银行贷款的。
第三十六条 证券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贷款人要求核实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办理质押股票的冻结和解冻;
(三)一家上市公司被质押登记的股票超过全部流通股的20%。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查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相关文章
- ·河北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浙江长兴县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株洲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长沙发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图
- ·出台了《绍兴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
-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
-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 ·哈尔滨市专利管理办法
-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 房产抵押未登记 抵押合同无效力
- · 担保合同要写清以免有借无还
- · 担保合同知识:保证期间
- · 担保合同,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的
- · 担保合同要写清以免有借无还
- · 担保合同知识:保证期间
- · 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的后果
- · 专利权质押合同
- ·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 · 股权质押担保
- · 担保合同知识:保证期间
- · 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的后果
- · 保证的概念、特征
- · 保证合同
- · 权利质押
- · 人民币质押
- · 担保法 质押
- · 专利权质押
- · 汽车合格证质押
- · 仓单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