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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中保合同(2)
www.110.com 2010-07-07 17:23

 

第三条:中保服务的程序:
1、 丙方与甲、乙双方签订《居间中保合同》,并按委托事项之内容分别向甲、乙双方收取中保服务费。
2、 甲乙双方向丙方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作为中保依据。
3、 乙方应将购房定金相当于10%的房款,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交给丙方保管,剩余90%的房款和相关税费及丙方代理服务费在立契过户前五个工作日内全部存入丙方帐户,以备给付。丙方代收甲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材料,以备办理手续。
4、甲乙双方在房地产交易部门签订《买卖契约》后15个工作日内,丙方支付甲方总房款的70%。剩余30%房款丙方在乙方拿到新房产证后3个工作日内,扣除甲方应缴相关费用支付给甲方。如甲乙双方未能按《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约定日期进行物业交验,则该款项的支付在完成物业交验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
5、 若乙方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应与丙方签订《抵押贷款委托》的同时,将总房款的30%作为首付款存入丙方帐户,贷款全额待银行放款后汇入丙方帐户,上述两笔款项与购房总额之差额,由乙方在贷款银行放款之日,一次性拨付到丙方帐户。

第四条:相关费用
1、 中保服务费由双方分别支付人民币300元于丙方。
2、 乙方支付400元权证代办服务费于丙方。
3、 乙方支付房价款2.5%代理服务费于丙方。

第五条:三方权利与义务
1、 按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甲方有获取售房款的权利;有按合同规定为办理过户手续提供相关材料及腾空房屋的义务。
2、 按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乙方有获得房屋产权转移、进住新购买房屋的权利,乙方有按合同规定支付购房款的义务。
3、 按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丙方有监督、积极促成并收取代理服务费、权证代办费及中保服务费的权利;有确保买卖双方权利不受侵害的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时间按期支付房款,丙方有权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 甲方不能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时间按期交付房屋,丙方有权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3、 若甲乙双方因自身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视为违约,违约方仍须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即房价款的2.5%)。
4、 丙方保证甲乙双方在房地产交易部门签定《买卖契约》后两个半月内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每逾期一日,丙方应分别向甲、乙双方支付总房款0.2‰的。
5、 丙方保证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甲方房款及将甲方房屋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丙方应分别向甲、乙双方支付总房款0.2‰的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七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及遇政府政策重大调整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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