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政府采购法的过程中,一些同志不同意将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理由之一就是在已经颁布实施的招投标法中对工程采购已作出了规定。
招投标法对工程采购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在这个法中对工程采购活动已经作出一些规定,就可以不把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虽然招投标法对工程采购作出了某些规定,但是,这个法代替不了政府采购法,还是觉得将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为好。为了妥善解决各方面的不同认识,使当前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我想引用招投标法的一些条言语,再次谈谈个人的看法。
招投标法第一条是立法宗旨,明确规定: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项目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两条可以清楚地看出,制定和实施招投标活动。按照这两条的规定,不仅是工程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投标法,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凡是实行公共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也应适用这个法。第三条具体规定了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和这些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置、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进一步说明招标法主要是规范招投标活动的。
招投标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规定得很具体、很明确。但是,无论如何具体、明确,也仅仅是规范招投标活动而已。政府采购方式,不是只有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两种,还有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这是各方面一致同意的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临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是不是仅限于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两种方式?如果还有其他采购方式,由什么法作出规范呢?招投标法可只规范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过程,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定和采购目录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和实施,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以及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等等。招投标法只是对工程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及如何监督作了规定,其他环节没有涉及。如招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这就是说,招投标法对工程采购的这些环节没有作出规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及其资金来源等,国家过去有的有规定,有的虽有规定,但不完善或者法律效力不高。因此,我们在制定政府采购法的时候,应当把工程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连同整个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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