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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2 16:46

  万源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万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辖区内进行的各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事宜。

  第六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投标人,并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九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条 公开招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邀请;

  (二)投标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分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 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供应商的意见。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第三章 标 投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底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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