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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 车辆应返还
www.110.com 2010-08-14 16:34

声称所租车辆失踪 二审期间却查出该车有违法记录 法院判决
合同 车辆应返还

      去年夏天,老张以自己的名义,给刚刚考下驾照的儿子租了一辆车,租期一个月。没想到就在租期届满的前两天,儿子连人带车一同失踪。
      此后,老张要求解除合同。由于在人找到前不可能将原车返还,故老张提出,他可以就“丢车”一事对租赁公司进行赔偿。
      但是,租赁公司并未接受老张的建议,而是执意要求老张还车。租赁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故老张只得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每个月向租赁公司支付车辆的使用费。
     考虑到月月这么交费也不是个事,几个月后,老张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了老张与租赁公司之间签订的。
      租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期间,租赁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该车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信息,以证实涉案车辆仍在北京地区正常行驶,并要求老张返还该车。
      二中院经审理,作出维持一审判决,加判老张返还车辆的终审判决。
法官析案
不定期租赁合同
可以随时解除
      赵世浩法官:我国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老张在一个月的合同期届满后未返还车辆,且租赁公司也要求老张仍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老张与租赁公司之间关系应确认为不定期租赁,那么,老张就有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同时
应返还租赁物
      郭嘉节法官: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虽然老张称其所租车辆已经与其儿子一起“失踪”,但本案在二审期间租赁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车辆仍在北京地区正常行驶,故二审法院加判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承租人老张向租赁公司返还车辆。
法官提示
      车辆实际返还之前的使用费问题,出租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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