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第12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 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外,只有只有在法律 另有规定时不使用的原则。法律另有规定指我国对某几类涉外合同以及合同某些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另外做了规定。在这些情况下部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来处理合同争议,包括合同是否成立,的实践、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中止。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使中国法、港澳地区法和外国法。3、当事人作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4、选择的方式必须是明示的。5、选择的时间是订立合同起直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我国《合同法》126、145、:‘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或者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
最密切原则采用了13种方式。如: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订立时卖昂营业场所所在地法律。如果合同时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订立的合同,或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则适用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2、银行贷款或,适用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三)反致的排除
当事人协议法律或者人民 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四)特殊合同指名适用中国法律
《合同法》126条2 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分割论“的采用
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联系原则所确定的法律,其处理的合同争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包括当事人对缔约能力和合同形式发生争议。
(六)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民通》14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七)国际管理补充原则
(八)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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