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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适用(3)
www.110.com 2010-07-08 10:46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如前所述,该条属一房数卖的另一种情形,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不论其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还是已经将此出卖房屋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对于买受人来说都无法取得该房屋,都属于欺诈;所以对该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买受人可有权选择请求撤销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可获得惩罚性赔偿。当然,出卖人可能会违反在先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而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这样他对第三人又构成了违约,第三人也可按照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调整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合同纠纷所起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仅靠一个司法解释还是很不够的,打击商品房买卖中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需要一套相关的配套制度来实现。比如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特殊监管,防止广告中虚假成分对消费者的误导;政务信息公开,尤其是消费者对开发商前期手续的办理审核情况有权了解等等,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买受人预购商品房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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