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知识 > 环境保护责任 >
交通运输部:中国积极承担航运安保海洋环保责
www.110.com 2010-07-31 17:21

  目前,中国政府正在抓紧开展加入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OPRC-HNS)议定书和《防污底系统公约》的准备工作;依据刚刚通过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加快制定与之配套的《船舶强制保险管理规定》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在9月15日召开的2009年上海国际海事论坛上,记者了解到,中国政府正在以积极的姿态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制、机制建设,与世界各国及国际相关组织一道,致力于承担航运安全保障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指出,航运业不能因为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而降低船舶的安全和环保标准。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此次论坛的召开对于开拓视野、分享经验、凝聚共识、深化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中国作为海运大国,正在努力向海运强国的发展目标迈进。在这一征程中,中国政府深知将会面临更为严峻的航运安全保障和海洋环境保护任务,也有信心、有能力一如既往地完善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执行相关海事公约。中国政府将从更高的起点积极参与国际海事事务,更主动地加强国际海事交流与合作,切实履行好海洋环境保护的神圣职责。

  据悉,我国已经加入并有效实施了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通过的几个重要的防污染公约。加入国际防污染公约促进了我国海事立法进程,推动了船舶污染控制机制的建立,促进了溢油应急反应体系的完善,增强了船舶废弃物跟踪处理能力,促进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对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我国海事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国际公约国内化的转化进程中,我国已相继制定实施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通过国务院审查,将于明年施行,与之配套的《船舶强制保险管理规定》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也即将在条例颁布后出台实施;针对今年5月IMO审议通过的《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中国政府正在抓紧做好履约的准备工作;在国家船舶污染海洋应急体系建设方面,目前我国沿海各主要港口已具备了在港区和近岸水域内控制清除中、小规模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能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