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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2)
www.110.com 2010-08-04 14:46

  (9)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环保局可根据情节有权终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10)《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污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11)持有《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兔除缴纳排污费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

  3、法律责任

  (l)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保局可依法处以3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2)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污许可证》的,处以5万元以下(含6万元)罚款,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3)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及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处以 l万元以下(含l万元)罚款,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许可证,但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可以并处3OO元以上5O00元以下罚款 。

  (5)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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