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报批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
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午间或夜间进行装修作业产生严重污染的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建设项目防治水污染的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在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或不符合环境保护治理要求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医药、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排放含氮、磷等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场所采取妥善处置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的
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不缴纳排污费或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费的
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向水体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生活废弃物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
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沿江地区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和安装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擅自拆除、闲置和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
向水体排放化工以及化工原料制造行业的有机毒物和其他行业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向太湖和人湖河道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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