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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3)
www.110.com 2010-06-30 16:53

  保护善意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的利益衡平

  夫或妻一方在对外完成了连带债务清偿后,该笔债务转为连带债务人内部之债。如果已承担了清偿义务的一方不是当初的举债方,是否能向另一方提出追偿?

  笔者认为,这取决于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如双方实现约定财产制,一方可以证实系对方擅自对外举债,且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举债方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的财产契约,清偿方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双方的财产契约作出一定的赔偿。但对于目前占绝大部分的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如一方对外举债后,确未将所借钱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甚至将钱款用于嫖娼、“包二奶”、赌博等不利于家庭生活上,由于目前立法没有相关规定,夫或妻一方在对外清偿债务后将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追偿,这对于清偿方是不公平的。笔者建议,可以确立家事代理制度和大额债务夫妻认可制度对夫妻双方利益及善意债务人利益予以平衡。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各地实施细则的方式,规定一个具体借款数额。根据各地经济水平差异,该数额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在该数额内的借款,从夫或妻一方具有家事代理权的角度出发,可以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超出该数额的借款,则认定为大额借款,债权人需要事先获得借款人夫妻另一方的认可,否则将认为债权人应当知道该笔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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