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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www.110.com 2010-06-30 11:03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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