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www.110.com 2010-06-30 11:04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公
-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