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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域名登记管理者在域名争议中的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8-24 13:18

  一、域名登记管理者的定义与范围

  域名登记管理者是负责对通用顶级域名(gTLDs)及域别代码顶级域名(ccTLDs)进行注册及管理的机构,其通常具有三方面职能:第一,域名登记,即作为域名登记者(domain name registrar),在经过检索核实域名注册人(registrant)申请注册的域名并未被其他域名注册人事先占用或未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域名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登记;第二,域名维护,即作为域名维护者(donmin name egistry),定期对域名注册记录数据库进行追加、更新,提供域名记录的解析和定位服务,以确保网络信息流动的畅通;第三,域名管理,即作为域名管理者(domain name authority),协调和管理与域名相关的各类技术及行政事务,例如域名技术标准的制定、域名结构体系的确定以及域名争议的解决等。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SI)是原先在通用顶级域名领域中处于垄断地位的登记管理者,而域别代码顶级域名的登记管理者(通常为各国或地区的网络信息中心(NIc),例如我国。cn下域名的登记管理者即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则往往仿效当时的NSI模式,将域名登记、维护、管理乃至域名争议的调处职能一手统揽。而今,伴随着1999年9月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对NSI公司垄断权力的终结,国际上的域名登记管理模式正在经历巨大的变化。

  通用顶级域名领域,ICANN继接手NSI公司的职权后推行了一系列分权措施:一是将通用顶级域名的登记受理权力下放并引入竞争,域名注册人可自由选择任何一家经过ICANN评估认可,并与ICANN签订委任协议的域名登记者(Accredited Registrar)进行域名注册;二是将域名争议的调处权利外放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而ICANN自身则致力于研究新顶级域名出台的可行性,以及对互联网络的治理问题(Internet Governance)加以探讨和实践。

  ICANN大力推进的域名登记管理新模式在域别代码顶级域名领域同样引起了巨大反响。例如日本与加拿大相继于2000年7月与11月效法ICANN改革。jp和。ca下的域名登记管理体制;中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10月6日终止台湾网路资讯中心(TWNIC)的垄断权,选出6家民间经营者代理。tw下的域名注册业务;而香港网络信息中心(HKNIC)现已委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处理。比下的域名争议。另据信,我国即将在经过充分研究及评估后,取ICANN模式之长对。cn下域名的注册及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作为起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目前已设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现已接受CNNIC的委托与授权,将于2001年1月1日起作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中文域名争议。

  考虑到目前域名登记管理模式中出现的职能分化新动向,本文所拟考察的域名登记管理者的范围拟适当扩大,即不仅包括集登记、维护与管理功能于一身的传统域名登记管理者(例如CNNIC),也将包括因ICANN模式的推行而权力分化后,仅具有负责域名注册或域名管理单一职能的域名注册者(例如经ICANN委任的域名登记者)和域名管理者(例如ICANN本身)。

  二、域名登记管理者可能卷入域名争议的情形

  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是域名登记管理者在行使各类职能过程中最通常可能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其引发的主要原因是权利人认为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商业识别标记(如商标、商号、服务标记等),而域名登记管理者卷入此类域名纠纷又可大致归因于下列四种情形:

  1.域名登记管理者成为权利人无法确定域名抢注者时的替罪羊。

  由于目前域名的登记程序日趋简化,域名注册人对于域名注册的查询、申请、付费往往可以借助网络简便地“自助”完成,加之多数国家及地区对于域名注册持先到先得、不进行审查的放任态度,致使不少心怀恶意的域名抢注者(cybersquatter)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络的虚拟性掩盖自己的行踪。因此当权利人发现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在网络空间中受到侵害但却找不到抢注域名的加害人时,他们很自然的反应即是向侵权域名的登记管理者直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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