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
行政领导的法制观念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执法意识,这里简要叙述。
1.法定职权的观念。领导干部树立法制观念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依照法律、法规和 有效规章的具体规定,认真地履行赋予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在执法过程中,绝不允许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确定的情况下自行修正法定职权和寻求“法外权力”。在我国,行政机关职权的取得是经全国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确定授予的。非经法定程序的确认,任何单位、团体及个人均无权改变、免除、停止法律、法规确定的某行政机关的 法定职权。市场经济是以“权利”为本位,而计划经济则是以“权力”为本位,两者是 截然不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规则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以义务为本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规则是非人格性的,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计划经济时代提倡的不管分内分外,只要是人民需要的就是我们神圣职责的观点,正在被市场经济中必须强调和确定的法定职责的观念所代替。法定职权观念是一个领导干部确立守法、执法观念的基础和资格。
2.率先垂范的观念。在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任何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情 况下,既不能随意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增 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新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级别的法律文件,是衡量一个行政领导是否遵纪守法的一个重要主、客观标准。行政执法人员率先执法是法制观念的核心。
3.无权终局的观念。在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官与民”争议是一种正常的现 象。权力的实施需要监督。任何行政“授权”或行政机关直接做出的处理决定,均不具有排除行政或司法监督的最终裁决权。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不具有自己有效评判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的资格,不能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最终的裁判权。这是领导干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一个基本法制观念。
4.遵守程序的观念。程序是保障实体的关键,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的执法内容。由于较长时间形成的行政执法的传统习惯比较根深蒂固,以至于经常发生“轻程序、重实体”的现象。遵守法定程序是法制社会的要求,“公正、公开、公平”是行政执法人员始终要坚持的一个法律原则。遵守法定程序不仅仅是为了实体的正确,而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高低。重视法定程序是领导干部履行法定职责的另一个基本的法制观念。
5.违法必究的观念。国家的行政管理内容繁多,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方方面面。在这种情况复杂的环境里,如果行政领导要求自己或自己的属下作出的管理行为千真万确、无一偏差,是根本不可能的。权利需要监督,但更需要救济。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对那些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不当、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和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以及其他种种的违法行为都要相应承担法律责任。对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损害的,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对造成损害后果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要负责行使追偿其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的行政职责。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从而达到取信于民的目的。这是现代领导干部应当遵循的一个行为标准。
二、商标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我们国家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商标的注册、审查和评审机制随着《商标法》的修改发 生了重大的变化,一些具体问题也随之产生。
(一)商标的注册是否受今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许可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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