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作为子女纵有千千万理由,但也绝不能改变应尽的。龚先生的两个儿子便找出理由、提出条件不想履行赡养义务。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两儿子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作出自今年2月起,龚先生大儿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并补付2400元赡养费,二儿子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
2000年6月,单独生活的龚先生曾与两个儿子口头协商确定每人每月给付其200元赡养费。后无工作收入的大儿子按额付至当年8月;月工资2000余元的二儿子按额付至去年底。
今年2月,龚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爱人因病有后遗症,不能做家务,自己只能靠长期雇佣保姆料理家务。故要求子女每人每月给200元赡养费;将来如果有大病,医疗费由子女分担;大儿子按每月200元补付2000年至今的赡养费。其大儿子称,因收入减少,所以没再付赡养费;没有工作,无力补付以前赡养费,且父亲与保姆有不正当关系,如其同意与子女一起生活,可以考虑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否则不同意。其二儿子称,如果父亲能与子女一起生活,可以继续给付,但如果其仍与保姆保持不正当关系,不同意给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龚先生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及要求大儿子补付以往赡养费应予支持。鉴于对原协商的每人200元数额存在争议,法院将根据子女各自收入情况酌定。龚先生要求大儿子补付的赡养费中,部分已超诉讼时效费用,不予保护。两儿子所述龚先生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理由。并于今年5月判决。后两个儿子不服,以父亲有数万元存款,还有母亲的退休费,不属于生活困难;父亲有房不住,带着保姆在外租房、包旅馆;大儿子身患各种疾病,现无业,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龚先生年老且视力残疾,无劳动能力,其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及要求大儿子补付以往赡养费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并考虑各子女收入情况对双方的赡养纠纷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上一篇:留美博士不养重庆老母
- 下一篇:丧偶儿媳有无替夫赡养婆母的义务?
相关文章
- ·赡养父母义务不得协议免除 分家协议有效诉求
-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中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
- ·成年子女不赡养父母义务如何处理
- ·子女能以死不继承 为理由而不赡养父母吗
- ·对再婚父母子女还需尽赡养义务吗?
- ·孙子尽赡养义务 应享有部分继承权
- ·违反赡养义务的民事责任
- ·赡养义务也有限度
- ·法定赡养义务不得随意处置
- ·赡养义务人能否向其他义务人追偿赡养费
- ·有偿转让赡养义务的现实意义
-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赡养义务
- ·首例赡养义务转让案
- ·赡养义务的性质
- ·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如何履行?
- ·赡养义务人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 ·身家上千万却不尽赡养义务
- ·赡养义务人可以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
- ·出嫁养女仍应负赡养义务
- ·有偿托付赡养义务引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