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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说话:转让赡养义务会不会造成家庭解体
www.110.com 2010-06-30 14:07

  羊城悄现有偿转让,记者发现在许多儿女身在远方的家庭中,儿女们纷纷与亲戚、邻居、学生和养老机构达成协议,以有偿的形式将部分赡养老人的义务拜托给了第三方,老人的生活开支和其他所需费用由子女负担,子女平时有空就回来看望老人(《南方都市报》报道)。上述现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据有关机构专家说,随着老龄社会加剧、独生子女不断增多、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等,子女在外工作、创业、求学,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空巢”老人必然越来越多,在最大限度保护老人权利的前提下,子女和其他人协商,将赡养义务有偿转让一部分,不失为一个对三方都有利的好办法。

  很多人都是从伦理和法律角度看待“有偿转让赡养义务”这一现象,比如说有关专家就认为:在最大限度保障老人利益的前提下,这一方式对子女、老人和第三方都有利,但有偿转让赡养义务时须注意依法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也有人认为:有偿转让了赡养义务后,子女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要经常探望老人,打电话、写信问候老人,要照料老人的就医及处理好老人的后事。笔者认为,隐藏在这一现象背后的经济学价值更有分析意义,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它从一个侧面揭开了我们经济生活中一个重大变化的冰山一角,那就是将会对我们既有生活形态产生强烈冲击的家庭解体运动。

  我们认真地分析一下“有偿转让赡养义务”这一现象出现的社会背景,在经济全球化的宏大叙事中,中国内在经济发展的拉伸和外在跨国公司的推动,我们社会生活的一只脚差不多已经跨入“公司社会”,什么是公司社会呢?在这样的社会中,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以“公司”这一经济单位为核心:我们生活在公司的羽翼之下,每天受着公司商业文化的熏陶,每天的大部分时间在公司中度过,每天接触的绝大部分人都戴着“公司”的面具,我们所有的工资、奖金、生活福利都来自于公司,被公司业务驱使着从这个城市奔波到那个城市,整个社会的公益活动的经费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于公司的施舍,总之,在这样的社会中,一切生活中都可以找到“公司”的影子,仔细地回想一下,我们生存的社会是不是具有了这样的特征!

  这跟“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和“家庭解体运动”有什么联系呢?理解这层联系,我们必须明白一个事实:受到“公司社会”最大冲击的是我们传统的家庭。昔日,我们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以“家庭”为核心的,可谓是“家庭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家庭是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和生活保障而存在,在家庭中,我们需要妻子以及父亲母亲的合作撑起家庭这个经济单位,需要父亲的严谨、母亲的勤劳以及妻子的贤惠,正所谓男耕女织父慈子孝天伦之乐,这种联合既维持着家庭经济单位的和谐,更是一种情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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