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必要督促其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的有关企业、单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业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工作实际及其他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事项和人员。
第九条 《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办证机构:
1、中央和各省属驻珠单位的在职人员、珠海警备区、拱北海关,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及由镇(街道)计生部门指定的有关单位的在职人员,由本单位办理。
2、其他人员由本市现居住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或镇(街道)计生部门指定的村(居)委会办理。
3、凡涉及单位、组织的法人、负责人或业主履行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和单位完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由属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
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定的相关部门办理。
(二)办证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办证:
办证机构要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并根据申请人不同的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本人身份证明;
(2)《》;
(3)《户口簿》(指珠海户籍人口);
(4)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指省外人口);
(5)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指本省人口);
(6)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生育证明、近期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证明,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明(指违反政策生育者);
(7)其他相关材料。如:迁移入户者要提供近期户籍地镇(街道)或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的提供本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
2、单位法人、负责人、业主办证:
(1)本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
(2)本人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材料;
(3)履行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完成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与属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或责任书及有关工作评审考核材料,接受和配合属地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等。
(三)办理《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证明管理
第十条 建立珠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制度,对无证明或无有效证明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办理相关事项。
(一)实行计划生育证明“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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