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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强奸被判刑 妻子愤而起诉离婚
www.110.com 2010-08-24 15:03

 




    5月24日,登封法院来到郑州监狱依法对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申某(郑州监狱服刑)离婚纠纷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申某离婚;婚生男孩,11岁,由原告抚养,待其能独立生活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登封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同居,1995年生一男孩,1998年4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曾一度夫妻感情尚好。2004年因家务琐事生气,2004年12月25日被告因涉嫌强奸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后因犯强奸罪被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郑州监狱服刑。原告以被告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和好无希望为由,双方发生纠纷。另查明:原告无婚前财产。被告的婚前财产有:位于登封市南环路有一套商品房、一对沙发、一张床、一套三组合柜、一台电视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24万元,位于登封市西商埠街商品房一套(60余平方米)、一张席梦思床、一套沙发、一台科龙牌空调机、一台彩电、位于北旨村空白宅基地一处,对共同财产分割,原告意见不一致。对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

    登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是因被告犯强奸罪所致,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目前被告正在服刑,为对孩子成长教育有利,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为宜。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原告起诉时无诉讼请求,且双方争议较大,协商不成,本案不予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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