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张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主持调解协议离婚。离婚调解书载明: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二、婚生儿子张浩(当时11岁)随被告张某生活,抚养费由张某一人承担,张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共同所有的两室一厅单元房归儿子张浩所有,该房屋暂由被告张某居住。
张浩成年后,在多次要求张某腾房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张某同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该案提出以下问题:
一、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实践中,对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主要观点认为:该种约定属于典型的房产赠与合同。
笔者对此观点不能认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即当该两个环节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告成立。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规定说明,赠与合同须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只是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受赠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而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孩子的约定,仅是夫妻单方达成的房产赠与合意,即系夫妻单方的房产赠与行为,在未成年子女没有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该种合意仍处于要约状态,并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也即,在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的离婚案件中,法院确认的只是离婚夫妻单方达成的房产赠与合意,与未成年子女并不形成房产赠与合同。且即使夫妻二人向未成年子女发出了房产赠与的要约,对于那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来说,根据民事主体理论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也无资格以权利人或第三人的身份在父母的离婚调解书中与父母达成房产赠与合同;对于那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来说,虽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规定,其接受房产赠与属于纯获利益,对父母发出的要约可以不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但由于其是否表示承诺尚处于肯定和否定两种不确定状态中,所以该种情形也不必然成立房产赠与合同。
因此,认为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属于房产赠与合同的观点,其依据是不充分的,因而是站不住脚的。
- 上一篇:对我国离婚调解制度的思考
- 下一篇:从两起离婚调解案看“感情确已破裂”
相关文章
-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探析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 ·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名下房产归女方,七年后前夫
- ·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问题
- ·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
- ·离婚协议,房产位置的填写问题也得注意
- ·离婚协议中债务问题该如何约定?
-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
- ·"死亡"婚姻法律问题催生离婚指导师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法律问题探析
- ·(法律咨询)签订合伙协议时注意的法律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法律问题探析
-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问题探析
- ·电子邮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问题探析
-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 ·金融机构大额取现业务法律问题探析
- ·有限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 · 一方在国外起诉离婚
- · 二次起诉离婚的技巧
- · 什么情况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
- · 离婚诉讼中过错损害赔偿的判定
- · 双方都在外地如何起诉离婚
- · 离婚应该在哪里起诉
- · 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反诉
- ·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 · 过错方起诉离婚
- · 第二次起诉 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