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诉讼 >
诉讼判决离婚的规定
www.110.com 2011-02-15 14:25

  诉讼判决离婚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注意:“分居”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合作、生活上不协助等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嫖娼被抓、侮辱妇女罪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