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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一种新机制
www.110.com 2010-06-29 16:54

  关键词: 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FRCs)/子女抚养纠纷/处理新机制/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内容提要: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所倡导和现代许多国家处理儿童抚养和问题所遵循的首要原则。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指导和帮助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的夫妻妥善处理其子女的照顾、抚养和探视等问题。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是处理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的夫妻之子女抚养和监护等纠纷的一种新机制。其成功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六明确规定:“儿童为了全面而协调地发展其个性,需要得到慈爱和了解,应当尽可能地在其父母的照料和负责下,无论如何要在慈爱和精神上与物质上有保障的气氛下成长。”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父母对儿童的抚养、教育和监护,是已经分居的或准备离婚的夫妻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联合国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1979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都作出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倡导性规定。在当今世界,“更加注意尊重和保护儿童利益”已是现代婚姻家庭法发展趋势之一。[1] 本文试通过对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制度的评介,借鉴其有益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设立和完善我国处理离婚诉讼前夫妻之子女抚养和监护等纠纷之相关机制的建议,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

  一、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的设立背景及其功能

  随着1995年家庭法改革运动,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的第七章于1996年被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其中第65L(2)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制定有关子女的特别命令时,必须把子女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考虑。”[2] 148这些变化反映了澳大利亚政府批准的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

  (一)“家庭关系中心”的设立背景

  设立“家庭关系中心”(Family Relationship Centers,以下简称FRCs)是澳大利亚政府近年采取的又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澳大利亚著名家庭法专家Patrick Parkinson教授指出,澳大利亚政府在2005年的财政预算报告中提出,在未来4年内将拨款3.97亿美元用于支持家庭法改革项目。建立FRCs是澳大利亚自1975年《家庭法》引进无过错离婚原则以来,家事法的一次最根本的改革。这次澳大利亚家庭法改革的重点是在法庭外如何解决父母对子女照顾权的纠纷问题,包括改革法庭诉讼程序以减少夫妻间的敌对情绪,从而找到一种更加合适的解决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权纠纷的方式,以防止夫妻间关系进一步疏远。FRCs设立的背景具体如下:

  第一,单亲家庭不利于儿童成长是澳大利亚家事法改革的基本动机。由于夫妻分居或离婚导致父亲从儿童的生活中消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2001年,澳大利亚一项全国性的有关分居夫妻的抽样调查表明,36%的儿童已经一年没有见过其父亲,17%的儿童一年内与父亲只有一天的接触。而3/4的未与其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的父亲,则因其与子女接触的时间过少而表示愤愤不平。[3]

  第二,2003年澳大利亚的国会咨询报告为FRCs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基础。人们要求由上议院代表组成的家庭事务委员会论证,是否存在父母双方应与儿童相处时间相同的法律理由?如果该理由成立,那么此种理由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推翻?人们还要求该委员会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权问题以及夫妻分居后是否需变更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公式等问题。

  就“共同监护”问题,该委员会支持父母双方平等地享有对儿童的照顾权和承担责任。该委员会此项提案被澳大利亚政府接受并为立法所采纳,同时建议对澳大利亚《家庭法》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澳大利亚政府在许多公众场合指出,政府将建立有多重处罚机制的家事法庭,这一法庭将审理夫妻之间需要判决解决的纠纷。按照该委员会的观点,律师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出席该法庭,因此该法庭的诉讼案件与现有的家庭法院和联邦治安法庭所审理的父母对儿童的照顾权纠纷案件具有不同的性质。该委员会还提出了建立“前站”式FRCs的建议,这样夫妻在分居后就可以向该中心求助,尽量避免以法庭审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第三,设立“家庭关系特别法庭”受挫是建立FRCs的直接因素。如前所述,澳大利亚政府拟建立有多重处罚机制的家事法庭,但此种特别法庭存在某些弊端。例如,在审理对儿童实施暴力和虐待的案件时,当法庭需要对父母一方签发单方行使照顾权的责任令时,只能由按照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第三章规定成立的法院签发。所以,许多重大的疑难案件还得由其他各级法院审理,成立特别家庭法庭只能是对现有法院系统的补充。此外,当特别法庭与其他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严重分歧时,法庭是否应当中止审理、该委员会提出的特定法庭的特殊模式是怎样的、特别法庭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律师出庭的规定等因素也阻碍了“家庭关系特别法庭”的设立。虽然FRCs看似与特别法庭的理念有所不同,其实它与委员会所追求的目标是异曲同工。它是对该委员会提出的改革所欲达到的三项中心目标的回应,即“尽量帮助未与儿童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尤其是父亲)保持和孩子们有更多的接触时间;减少依赖律师来解决分居后的各种冲突;减少婚姻冲突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二)“家庭关系中心”的主要功能

  1. 对分居的夫妻进行教育培训

  FRCs将对处于分居期间的夫妻进行集体学习培训。其举办的讲座内容主要包括:人们如何处理分居时的情感问题;如何将夫妻之间的冲突和儿童的问题分别开来;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权行使方案的价值如何;采取什么方式帮助未成年子女度过父母的分居期或离婚开始期;在不同时期应怎样考虑父母对儿童行使照顾权的安排更符合儿童的需求;如何选择夫妻分居后对子女行使照顾权的安排方式;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权如何共享等等。

  2. 提供基本的咨询和建议

  分居夫妻除了咨询外,还可以与专家进行个人访谈,从中获得处理因分居引起的各种问题的基本建议和信息。FRCs信息服务点为人们提供免费的小册子或者将人们经常询问的相关问题以“常见问题问答”的形式公布在网站上,这是一种相对简捷方便而又实惠的方式。但必须指出的是,该中心的工作人员不一定是政府各福利服务机构的专家,也不要求他们是专业的顾问。因为访谈的目的是给人们提供最基本的有关服务的信息和建议,而不是有关家庭关系和分居问题的个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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