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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3)
www.110.com 2010-06-30 14:33

 

 

 

 

 

修正案最引人注目的规定是采用了广东省公检法司近期制定的《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中的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多数专家和公众认为引进过错(失)赔偿责任,将更有力于保护弱者,也即对离婚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

 

 

 

 

 

修正案离婚过错赔偿责任仅限于因重婚、、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的离婚,无过错(失)方有权请求赔偿。根据法国、奥地利、日本、韩国民法典采用重大过失,请求慰抚金的规定,有不少专家认为,新婚姻法应借鉴慰抚金的规定对过错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扩大到如赌博、吸毒等重大过错,以保护无过错(失)一方,至少使被伤害一方及跟随生活的子女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

 

 

 

 

 

修正案与现行婚姻法不同的另一点在于规定了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而现行婚姻法规定,只是“帮助”,但往往是很多情况是需要帮助而得不到帮助,形同虚设。

 

 

 

 

 

其次,修正案而将最高法1993年11月3日《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后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房屋所有权转制规定引入进修正案,但明显是个缺陷。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规定,显然没有立法根据。其一是设置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对没有约定放弃的,就没有理由强制将所有权人的个人婚前财产转制为共有财产;其二是所有权的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强制转移婚前财产没有根据;其三是个人婚前所有财产与婚后共有财产应分别对待,才能体现夫妻财产制的公平原则。也才能鼓励、提倡婚姻的双方以劳动创造财富及积累婚后财产。如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经双方改建、扩大的,那么离婚财产分割时,应首先排除原有房屋部分(或价值)后,再分割夫妻双方改建、扩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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