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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房给我
www.110.com 2010-09-02 13:33

小姐问:我于2003 年3月结婚。同年6月,我父母出资购买了徐汇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120万元,我和丈夫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父母将我的名字也列在产权证上。


  婚后不久我和丈夫感情出现裂痕。目前双方已经分居,我打算和丈夫离婚。可他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应当算作我们,应平均分割。我认为购买该房屋的资金全部是我父母的,产权证上记载有我的名字,足以说明我父母是将该部分产权赠送给我个人的。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


  你父母的这种行为从法律上来讲,应当视为对子女的一种赠与。但子女如果是在婚后接受该份赠与,离婚时对该部分财产的性质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理解。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除非一方有过错,通常情况下对该受赠财产是平均予以分割的,也就是说在赠与人没有明确指定夫或妻一方为财产受赠人的情况下,该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从你所述情况来看,你父母将其所购买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你,是发生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证上虽然没有载明你丈夫的名字,但足以表明该财产是你们婚后所得,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仅仅凭产权证上记载了你一个人的名字,就认为所受赠的该部分房产属于你个人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如果你有书面证据证明你父母将该部分房产是赠与给你个人的则应除外。


  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注意,父母若想将其所购买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自己的已婚子女,最好在办理赠与过户手续之前,就以书面赠与合同的形式明确该房产的受赠人,该赠与合同最好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如果子女取得所受赠与的产权后,父母再与子女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是不可取的,因为一旦夫妻双方就该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那么该赠与合同作为证据的效力是很难被法院认定的。众所周知,房地产的转让是以房产交易中心的登记公示为准的,后签的赠与合同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部分权益,除非其明确表示愿意放弃其中属于他的一半产权。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李亚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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