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在工厂被同事杀害,凶手在遭严惩的同时,还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但是,死者家属认为,工厂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孩子惨死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他们又对工厂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5万元。昨天(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未成年员工工作时被杀,工厂具有赔偿义务吗?这个疑问要等终审判决做出“答复”。
孩子工厂里被杀
“我的孩子死得太惨了,而且纺纱公司当时并没有积极地营救我的孩子。我和丈夫都觉得,这家公司应该承担责任!”昨天(11日)11时许,宝坻区妇女孙连素走出法庭后,嘴里一直念叨着死去的儿子。
王连友和孙连素夫妇居住宝坻区霍各庄镇的一个村子,生有两个儿子。2006年,还不满16岁的二儿子小强就到一家纺纱公司工作了。
2007年5月的一天下午,公司员工赵某在厂内走路时与小强发生了碰撞,遂记恨在心。当晚,赵某找到赵某某,一起商量殴打小强。次日晚10时许,赵某二人纠集了周某等人在工厂门外等候,欲殴打下班离厂的小强,结果被他人劝开,但赵某等并不肯善罢甘休。
同年6月1日下午,赵某三人身藏弹簧刀、匕首和砍刀,来到公司上班。下午2时许,赵某等在细纱车间与小强相遇,赵某掏出弹簧刀连捅了小强几刀,接着赵某某又持匕首朝小强的右背部猛刺,而周某亦持砍刀追赶。“得知消息后,我们和亲属、村干部,一起来到了工厂。这时我们看到,孩子浑身是血,样子非常吓人。”
当天下午3时许,小强经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凶手于当晚被抓获归案。
起诉工厂一审被驳
2008年5月,一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赵某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赵某因未满18周岁,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周某获刑5年。法院同时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小强父母各项损失17万元。
虽然凶手受到严惩,但王连友夫妻认为,孩子是死在工厂的,而工厂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他们决定对工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强父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小强虽在被告处上班期间因刑事案件致死,但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已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确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主体、赔偿数额及份额。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针锋相对
拿到判决书后,王连友夫妇提起上诉。昨天,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王连友夫妻的律师孙沫称,一审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诉讼已经明确了赔偿主体,赔偿数额及份额”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显然错误的。纺纱公司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属于非受案范围,并不是说王连友夫妻不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要求其承担责任,所以请法庭支持王连友夫妇的诉讼请求。而纺纱公司以“原告已经得到作案者家属的赔偿款。现再次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属于一案再审,重复赔偿”为理由不同意进行赔偿。
据悉,对此案审理之后,一中院将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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