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建房离婚分割难
www.110.com 2010-09-02 13:34
1994年,潘集区芦集镇邓杰退伍回家,与本镇姑娘李殿芝谈婚论嫁,双方父母商定:由邓家出资,在李家宅基地地上建房。1997年11月建成。1999年年5月,两人结婚。2006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当时对这三间房屋未作处理。今年4月,邓杰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依邓杰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案所涉房地产价值作出评估,认定,1997年11月份房价为4.3万元,地价为1.92万元;2006年4月份,房价为8.42万元,地价为2.43万元。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三间房屋系邓杰、李殿芝父母为各自子女结婚而共同出资所建,系赠与行为。建房时,邓杰父母出资4.69万元,李殿芝父母以出地皮出资价值1.92万;对于该房产以后的增值部分,即现价值与建成时的差额为4.24万元,视为,应平均分割,每人分得2.12万元。就房产价值而言,每人应分得个人婚前受赠财产价值加上婚后财产增加的价值,因此,邓杰应分得价值6.81万元的财产,李殿芝应分得价值4.04万元的财产。据此,法院按照两人在诉争的三间房屋中所占份额,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依邓杰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案所涉房地产价值作出评估,认定,1997年11月份房价为4.3万元,地价为1.92万元;2006年4月份,房价为8.42万元,地价为2.43万元。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三间房屋系邓杰、李殿芝父母为各自子女结婚而共同出资所建,系赠与行为。建房时,邓杰父母出资4.69万元,李殿芝父母以出地皮出资价值1.92万;对于该房产以后的增值部分,即现价值与建成时的差额为4.24万元,视为,应平均分割,每人分得2.12万元。就房产价值而言,每人应分得个人婚前受赠财产价值加上婚后财产增加的价值,因此,邓杰应分得价值6.81万元的财产,李殿芝应分得价值4.04万元的财产。据此,法院按照两人在诉争的三间房屋中所占份额,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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