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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亲生丈夫获赔偿
www.110.com 2010-09-02 14:06

   2003年10月21日,廖某带上10岁的“儿子”小刚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结果真如廖强所料,养育了10年的“儿子”果真不是自己亲生的,而这顶“绿帽子”一直戴了11年,羞怒交集的廖强回家后与李梅大吵一架,随即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并要李梅赔偿10年来抚养“儿子”所支出的抚养费3.6万元,另外还要赔偿自己蒙羞受辱的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庭审中,李梅承认小刚是与他人所生,同意与廖强离婚,但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精神抚慰金有异议,认为廖强养育“儿子”10年,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廖某还应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另外也不应向廖某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小孩不是廖强的亲生孩子,因此廖强对小孩没有法定的,离婚后小孩的抚养费由李梅自行负担;同时,鉴于廖强确实是替李梅养了10年的孩子,因此,李梅应赔偿抚养费1.2万元给廖强,而李梅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给廖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还判处李梅赔偿廖强精神抚慰金1万元和亲子鉴定费3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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